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(工业生产厂房除外),并按照下列规定同时修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:
1.新建10层以上或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,按地上一层建筑面积,设置阻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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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住宅,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。具体比例为:第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占6%-8%;第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占5%-6%;第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占4%-5%;县占3%。
3.第一、二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,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阻力等级在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。